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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淘汰国Ⅰ、国Ⅱ机动车不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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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9-18 16:51:13

根据《北京日报》2016年1月27日第6版引用北京市人代会新闻发布会的消息称,今年北京市将对“煤、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实施一系列污染治理工程。北京市政府将采取经济、行政、执法等综合措施着力加大国Ⅰ、国Ⅱ轻型客车和国Ⅲ柴油车等高排放车淘汰力度。今年预计再淘汰20万辆高排放的老旧车。

消息一发,各大汽车论坛的车主们反应十分激烈。2005年前后期间购买的车型,大多在此“淘汰”范围内。几乎所有的车主都对“一刀切”的做法表示抗拒和反感。毕竟,淘汰的依据,不应该是标准,而应该是具体数值。这就好比到了90岁,无论你有没有指证都得死一样,实在不合理更不合法。

笔者近期在检测场匿名采访,发现有不少车龄在12年、13年的宝来、Polo、高尔夫等车型,碳排放等数据只有排放限值的1/3甚至更低。这样的车,的确在国Ⅱ的标准内,但是从科学和客观的角度来看,只要是排放标准在限值内,为什么要强制淘汰呢?理由是什么?

对于发动机环保技术而言,从化油器到电喷+三元,堪称技术革命,排放可降低两个数量级。淘汰化油器车,反对的人不多。但从国Ⅱ到国Ⅲ,或从国Ⅲ到国Ⅳ,技术上并无本质差别,只能算是逐步改良。强制淘汰国Ⅰ、国Ⅱ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是巨大浪费,而且制造新车只会浪费更多的资源、增加更多的污染。

2002年到2003年期间,那个年代是合资产品的天下,很多车型本身都是欧Ⅲ或欧Ⅳ技术的,只是当时的国标只有国Ⅰ、国Ⅱ,车主购车时才注册成国Ⅰ、国Ⅱ。因为管理落后所导致的疏忽,不能让消费者买单。侵犯百姓的财产权,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在欧洲,1992年实行欧Ⅰ标准,1996年实行欧Ⅱ标准,2000年实行欧Ⅲ标准,2005年实行欧Ⅳ标准,2008年实行欧Ⅴ标准,2013年实行欧Ⅵ标准,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强制消费者淘汰自己的汽车,政府也不会设置任何使用障碍。毕竟,排放标准的升级,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

在实施欧Ⅲ标准前夕,时任北京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的冯玉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北京对机动车的排放管理将执行“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实施欧洲Ⅲ号排放标准,只针对“标准”执行后销售和上路的新车,而对于此前上路的旧车,仍将执行相应的旧的排放标准,不会要求车主进行任何技术改造。

这只是10年的时间,一切都有据可查,希望政府说到做到,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尊重宪法和物权法,进而建立科学、精准的淘汰机制。没有人会反对环保措施,但应以具体数值为依据,不要搞这种令人反感和厌恶的“一刀切”,简单粗暴的行事风格,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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