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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恩的法律寻隙行动

作者:
时间:
2020-02-24 21:48:53

 

“荷兰官司”的关键,不在于索赔额度,而在于戈恩的法律策略改变。在荷兰法律体系下,如能证明日产-三菱的解雇程序有瑕疵,就能将解雇本身定义为不合法,从而对即将迎来的日本官司进程施加国际舆论压力。

 

文/《汽车人》黄耀鹏

 

取保候审中的卡洛斯·戈恩,终于发起主动法律行动。他的律师在荷兰起诉日产-三菱,以NMBV违反解雇员工为由,索赔1500万欧元。目前,外界并不知晓诉状递交的准确日期和开庭日期。可以确定的是,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

 

看上去戈恩的法律团队对此颇具信心。可是,“NMBV”是什么?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戈恩此举,对日产-三菱方面迫切想与戈恩的一切切割的愿望,会构成什么样影响?

 

两家“荷兰”公司

 

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之前,不妨了解一下两家“荷兰”公司。

 

 

在雷诺“搭救”日产之后的第三年,即2002年,雷诺和日产分别出资50%,在荷兰成立了RNBV(雷诺-日产私人有限公司Renault-Nissan B.V.)。和两大股东机构分别是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RNBV是私人公司,股权不能对外出售。

 

成立这一实体的目的是什么,众说纷纭。因为它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顶端投资公司(一般注册在免公司税的国家或地区),也不是两者的子公司。

 

按照当时的官方说法,RNBV“负责在联盟内进行战略管理,旨在实现更为高效的决策,提升企业绩效表现,打造协同效应”。RNBV的董事会和高管层则涵盖了双方企业的核心决策者。

 

RNBV更像是设在第三国的海外董事会,因此,称其主要功能是协调,也算说得过去。2005年,戈恩升任雷诺的总裁兼CEO,个人声望达到顶峰,将RNBV作为个人行使权力的趁手工具。他通过圈定在RNBV的参会人员,就可以轻易同时控制日产和雷诺核心人事安排。

 

这么说是有道理的。RNBV将两家公司的资源划分为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制造和供应链管理、采购这四大方面,分别由一位执行副总裁(EVP)领导。在EVP之下,设定一位副总裁协助。RNBV主持的联合采购,的确压低了雷诺和日产的采购成本。

 

 

除此以外,RNBV的日常运营中间,几乎没有联盟的痕迹。双方人力资源的互补性则不像宣称的那样充分。两家车企的高管几乎都是本国人,惟有戈恩同时在两者占据重要位置(三菱加入要到2016年)。

 

借助RNBV,两家公司既保持了独立的品牌管理、企业文化,又产生协同效应。雷-日联盟被广泛认为是最成功的联盟,不是没有道理。

 

而NMBV(日产-三菱私人有限公司Nissan-Mitsubishi B.V.),则系2017年6月,由日产-三菱效仿RNBV成立的合资公司,其职能与RNBV非常相似。此时距离戈恩被捕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但为什么两家日企的合资公司(NMBV)也要设在荷兰?

 

不得而知,很可能来自戈恩的个人意愿。如果这样的话,戈恩是否预见到,借用荷兰法律保护自己的“劳工”权利呢?

 

戈恩没有继承人

 

和RNBV一样,NMBV也拉近了日产和三菱的距离。和前者不同的是,两者都是日企,而且,日产对三菱的帮助近在眼前,三菱根本没有产生类似日产对雷诺那样的戒备和不满的心理。

 

 

其间,通用、福特都曾经寻求与雷-日结成新联盟,都因内部反对因素流产。最近一个做出不成功尝试的,是FCA。

 

而这一次,日产的态度暴露于世人面前,其不构成约束的弃权表决,令法国商务部长直接叫停了此案。

 

人们不清楚,对于NMBV,戈恩是否拥有像RNBV那样的控制力。事实上,戈恩自从把日产CEO职位交给西川广人之后,对日产日常管理工作逐渐淡出。2017年,他每月在日本办公的时间不超过一周。与其说识人不明,不如说怠于政务,终酿不测。

 

今年2月,雷诺任命其新CEO蒂埃里·博洛雷任RNBV的董事长,他也是日产董事会成员。但他对雷诺-日产都只有有限影响力,无法阻止两家公司渐行渐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戈恩没有继承人。

 

新法律行动的思路

 

针对日产和东京地检的一系列法律指控(主要集中于财务滥权),戈恩方面一直被动应付,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反击。而此次在荷兰起诉,证明戈恩的法律团队终于回到正轨上来了。他们认识到,在日本很难赢得诉讼胜利。

 

 

今年6月24日的第二次审前听证会,事先事后毫无波澜,与第一次听证会形成鲜明对比。这固然因为日产方面的“降温”需求,也反映了戈恩团队“另起炉灶”的思路。

 

按照属地原则,无论NMBV,还是RNBV,都要遵循荷兰的劳工法律。而单方面解除戈恩系列职务的忙乱中,日产和三菱“忘记”向UWV(荷兰劳工局)递交解雇理由,只一厢情愿地认为,戈恩的所有雇佣合同均已无效。而且,荷兰法律规定,资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通过诉讼程序完成,而日产和三菱显然未充分重视该法条。

 

这一策略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质证渎职或者贪污等实质问题。这是否意味着,戈恩团队认识到,东京检方掌握了一些足以证明指控理由的证据。戈恩的律师与检方交换证据的法律环节尚未实施,所以只能靠猜测,而猜测的结果并不乐观。

 

如前所述,日产-三菱一方面极力保持管理团队的稳定,西川广人顶住戈恩亲信反攻(举报西川贪腐),改变承诺,继续留任。在与戈恩时代一刀两断之后,日产极力谋求不再受后者牵累。而戈恩方面,更有动力保持事件的关注度。

 

 

“荷兰官司”的关键,不在于索赔额度,而在于戈恩的法律策略改变。在荷兰法律体系下,如能证明日产-三菱的解雇程序有瑕疵,就能将解雇本身定义为不合法,从而对即将迎来的日本官司进程施加国际舆论压力。

 

这么做是不是太曲折了?而且,就算荷兰官司打赢了,也很难对东京的官司产生决定性影响。从这一点看,戈恩仍然需要在日本法律框架内的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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