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鸿 | 底特律大学汽车工程专业硕士
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近期发威,对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在华合资企业的垄断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已经刑拘若干高管,众多跨国药企牵涉其中。已经出台5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不再是一部“稻草人”法律。跨国车企应该如何解读如此鲜明、耀眼的政策信号?
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不再友好,丧失超国民待遇?借《反垄断法》扶持自主品牌、打压跨国企业的新招数?或者更坏一点:中国正在转向驱逐外来投资?抑或更简单一点,中国政府决心让法律受人尊敬,安抚消费者的抓狂情绪?
不论怎样,跨国企业享受稳坐金銮殿、“抚摸凤头”(斯诺登语)的待遇,已经远去。这些企业带着资金、技术、优越感,来到贫穷国家,投资、开发、占领市场、肆意打压弱小的本土对手。这一切都不再合理。
在市场日趋成熟、消费者不那么好对付之后,重建市场生态就提上日程。规模最大的车企也仅仅接近23%的市场(上汽其实也可看做两家独立大型企业),距离自然垄断还远得很。在欧美历史上,也没有车企因为自然垄断被强制拆分或者重罚的例子。
不过,因为一些垄断行为,如价格串谋、竞争限制等被处罚的案例倒有不少。欧盟曾对大众罚款9000万欧元,惩戒其对“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具体行为却是在中国市场上常见的——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而欧盟认为,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欧盟内部,“跨国”限制尚且被重罚,而在我国,跨省、跨市销售都是车企给经销商划定的红线。北京的4S店,把车卖到廊坊都不行。轻则罚款,重则解除品牌授权。
而欧盟与中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在跨区销售限制上,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人家跨国自由,我们跨区自由)。惟一区别就是法律执行的问题。
车企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销售地域限制、零配件供应体系限制,都带有明显的垄断特征。把柄是明显的,就看执法部门是一碗水端平,还是选择性执法。
《反垄断法》刚一推出时,市场众多分析都认为,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时过几年,并无改观。车企也就把心放下来,长期的游戏规则并未因《反垄断法》的出台,受到制约。
“办法”的法律效力当然低于“法”。早有人指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对于《反垄断法》的冲突之处,长期被刻意忽略。
葛兰素史克被查,除了常见的商业贿赂和寻租情节,更引人瞩目的就是涉嫌价格操纵和价格垄断。在这一点上,大多数车企都或多或少有所涉及。当然,《办法》的指向有不合理之处,甚至鼓励垄断,但是厂商如果受到垄断指控,是无法以《办法》作为挡箭牌的。
如果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行动仍视为运动式执法,车企当然无虞。汽车市场激烈的竞争,毕竟与药品市场消费者替代选择很少的情况有根本的不同。但是,不能寄望于国家执法部门的注意力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前两年的状态。
监管行动常态化、尺度日益统一,也就意味着汽车行业早晚会进入监管范畴,车企对此不可不察。构造与经销商、消费者更公平的市场生态,不失为主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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