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关注】一放一收,2017年资质不好拿

时间:2017-02-05 07:32:01 来源:汽车人传媒 作者:刘响林 点击:
关键字:资质
摘 要:春节前最后两个工作日,发改委连发两张新能源牌。开年后第二个工作日,工信部暂停7车企申报新能源车资质。

春节前最后两个工作日,发改委连发两张新能源牌。开年后第二个工作日,工信部暂停7车企申报新能源车资质。

◎ 《汽车人》记者   刘响林

2月4日,工信部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暂停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原因其实简单,只是骗补调查的后续而已,但这个时间点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7家公司均在2016年的骗补调查中被查出问题,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从时间上看,问题都出在2013年到2015年之间;从问题上看,表面五花八门,例如,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等。归根结底,就是电池原因。因为电池占一辆电动汽车的价值一半以上,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地方骗补实在划不来,骗补的根都落在电池上。

工信部其实很宽容,责成上述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只是暂停7车企申报新能源车资质而已,毕竟7家车企里面有根正苗红的主,哪能太过严厉。工信部也知道,补贴的发放太过粗放,引人动心不难理解,拨乱反正适可而止,不能要求每家车企都是柳下惠。

对于资质,上层的心思真有意思。春节前最后两个工作日,发改委连发两张新能源牌。开年后第二个工作日,工信部暂停7车企申报新能源车资质。《汽车人》看到这两个消息有种莫名的喜感!

节前连发2张,凑齐10张,给2016年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毕竟一直有传言,资质将控制在10个。这两张牌照的得主也是个性十足,国能,还没拿到资质,就收到总额780亿元的大额订单。云度,从出生到拿到牌照,只用了13个多月,是10家里面最为年轻的。

如果说在平时,关于两家的讨论不说铺天盖地,那也应该是沸沸扬扬,也是赶巧,大家都赶着过年回家呢,看到“哦”一声就过去了。

过完热热闹闹的2016,开年的第二个工作日工信部就发公告:暂停7车企申报新能源车资质。上层好像给汽车行业说,2016年的群魔乱舞过去了哈,2017年要好好干!整改!

这手腕一放一收之间,其实也给新创造车企业出了难题,那就是2017年资质不好拿,入场的安检更严了!故事或者说市场前景讲的再美好,那也只是仰望星空,真的想入场,还是得要脚踏实地的造车能力。2017年的开局,望私企背景的造车新兵做好心理准备,国家队珍惜优势奋发图强!

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7〕008号

被处罚企业: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八达路M-09地块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7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09号

被处罚企业: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新区十里海南路2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8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信装罚〔2017〕012号

被处罚企业: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3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3号

被处罚企业: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中兴谷路20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0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4号

被处罚企业: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4号),确认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0号

被处罚企业: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1号

被处罚企业: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路3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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