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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葳漪专栏】对驾驶证绑定身份证的提案,说No

作者:
刘葳漪
时间:
2019-04-03 10:20:26

崔代表的本意或许是好的,但是将驾照与身份证合并,不仅浪费了双方的时间,还提高了执法成本,只不过是把一部分人的繁琐,转移到另一部分人身上。

文/《汽车人》评论员  刘葳漪

不久前,全国人大代表、世纪荣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荣华提出:驾驶证和身份证是同一个号码,取消驾驶证,通过信息、大数据应用和生物技术,将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交警完全可以通过身份证查验司机的驾驶证信息,处理交通违章问题。

崔代表的理由有五,她说:“第一,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减少日常负担,不必为忘带驾驶证接受处罚;第二,可以降低行政成本,简化行政审批,减少申领、挂失、吊销、换证等流程;第三,有利于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驾驶资格信息电子化,更便于警察执法;第五,可以有效杜绝伪造驾驶证行为。”

一时间,网络上评论哗然,赞成的网友一边倒的原因是因为方便,不赞成的网友则各有各的理由。

作为一个拥有B驾照多年的“老司机”,我是旗帜鲜明反对崔代表的提案的。

冠冕堂皇地说:驾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因机动车辆的发展管理体制出现的产物。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驾驶证。制造工艺、印刷手段、纸质、裁剪、设计、防伪技术各不一致,其语言也各不相通。驾照本身的作用是证明持有者的合法驾驶资格,所以驾照都有持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申领日期、终止日期、准驾车型等信息。驾照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必要证件,包括所有联网发达的国家。只要开车上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携带驾照,这是公认的常识。

按照崔代表所说的,通过信息、大数据应用和生物技术,将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这张身份证里,不仅有驾照信息,还有持有者每一次乘飞机、乘火车、住酒店、往来银行以及社保等等的各种记录,给每一个巡逻的警察配一台手持设备,让他能随时随地查阅每个人的驾照和其他信息。先不说这要花掉多少纳税人的税金,警察这么多,难保会有一些素质参差不齐的,随时让他能查到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你能100%放心?虽然公安内部对个人信息的管理还是挺严的,有查询资格的人不多,查询也需要一定的手续,但归根结底,这是对纳税人资金的浪费,也大大增加了交警的执法成本。

假设有一天我们开车忘记带驾驶证,先不论如何处罚,交警先要得知你有没有驾驶资格。那么你要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姓名,交警再用手上的仪器查询,交警手上的仪器也需要上网,网速很有可能因为地域的限制出现卡顿……这样一来,还比不上你掏出驾照快。

假如你的驾照刚被别的交警暂扣,按规定是不能开车的,但驾照暂扣的信息还没传到交警内部网,仅凭身份证根本无法核实驾照暂扣信息,而随身携带驾照可以有效地规避漏洞发生。

所有拿到驾驶证的车主都知道,驾驶证有主页和副页,主页记录的是驾驶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副页是证件号码和档案编号。根据车管所的说法,驾驶证的副页是特别重要的,它记录着我们的实习期时间,而且还记录着发生的交通事故。单纯地将驾照与身份证绑定,是否也可以全部实现副页的所有功能?

我认为,随身携带驾照不仅是自己驾驶技能的证明,也是公民义务的体现,是公民对契约精神的履行。权利和责任、义务是相对存在的,在我们通过驾照考试,获得驾驶资格的同时,义务和责任也随之而来,而携带驾驶证是基本的义务。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比如两个长相很像的孪生兄弟或姐妹都开车,如果他们共用一本驾驶证,很难被发现谁是无证驾驶,而随身携带驾驶证势必会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崔代表的本意或许是好的,但是将驾照与身份证合并,不仅浪费了双方的时间,还提高了执法成本,只不过是把一部分人的繁琐,转移到另一部分人身上。您永远都不会出国么?您出国租车、在国外驾驶,也给人家看您的中国身份证么?全世界的驾驶员都有驾照,您就那么怕麻烦?万一您身份证丢了怎么办,您是不是照开车不误?

说句题外话,在美国,负责发放社会安全卡的社会安全署特别提醒所有民众,不要随身携带社会安全卡(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一旦失窃或遗失,很容易被不法之徒拿来作为他用。社会安全卡上的社会安全号码是最重要的个人资讯,每个公民与绿卡持有人一生就只有这一个号码,也就是说这个号码将伴随人的一生,而这个号码的作用又很大,包括申请工作、开银行账户、缴税、申请房贷、建立信用、领取社会保障福利和获得其他政府服务等,全部都靠这个号码,一旦被窃取,往往会被他人用来申请信用卡,所以这个号码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因此,很多州的驾照刻意隐藏了社会安全号码。由此想到百度的李彦宏说过一句话: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取方便,这不是揶揄,这是事实。

真的,我对将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这样的提案,既悲哀,又愤怒。(文/《汽车人》评论员  刘葳漪,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声明】本文系《汽车人》独家原创稿件,版权为《汽车人》所有。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汽车人传媒”(邮箱:qcr007@126.com或电话:010-63135250)联系,获得同意取得转载授权,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敬请关注“汽车人传媒”公众号(qcr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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