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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权益成“破产保护”新难题

作者:
时间:
2009-08-07 10:49:53
 杂志特约撰稿 张雪松编译
近日,美国联邦监管机构(Federal regulators)在参议院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的敦促下,责成克莱斯勒公司务必在已生产的汽车打上相应警告标记,以提醒潜在的客户群,如果购买破产前的克莱斯勒品牌后可能会承担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参议院委员会的敦促并非突发奇想,实乃事出有因。
  在今年4月30日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后,破产后的克莱斯勒由美国政府和意大利菲亚特公司接手,随后菲亚特—克莱斯勒联盟结成,同时菲亚特加强了对申请破产保护后的克莱斯勒的控制权。尽管克莱斯勒公司搬出了破产法庭在4月30日对其的“赦令”:4月30日前出产的车都可以免责,但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The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声称,本月早些时候对消费者团体提出的在克莱斯勒申请破产保护前出厂的汽车产品上打上“警告标记”一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做决定是否因此修改1984年的《旧车法规》(used car rules)。
  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Senate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也是在上周通过金融服务业消费议案时,注意到消费者团体提出的呈请书。这项在整个参议院进行表决的议案表明:如果因为该项提案而确实需要重新修改相关法令,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要在90天内向参议院调查小组报告。
  在此之前,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将对所有消费者做出如下通告:“申请破产保护后的克莱斯勒及通用公司,将限制消费者在对产品退回及申请理赔方面的权利。” 不过,美国联邦商务委员会可能会驳回消费者团体的请求,也有可能用超过一年的时间进入对相关法令修定的程序,但如何选择还需要最后做出决定,决定将来自更多消费者的声音——需要更多消费者的公开意见。
  “消费者在选购同一品牌时,确实需要了解在申请破产保护前和申请破产保护后出产的汽车产品,会有哪些不同的权利”, 参议院多数党杜宾的发言人格舒曼(Max Gleischman)说道。
  购买克莱斯勒二手车的消费者如遇到相关问题依然能申请赔偿申请,只是必须通过破产法庭,而一旦通过这一程序,因为破产法庭对于企业的偏袒,消费者实际的权益将会受到削弱。提交议案的消费者代表团更是大胆预测,目前已经有超过3000万克莱斯勒的用户(在克莱斯勒申请破产保护前购买该品牌产品的消费者),在以前的相关法律下丧失了对自己权益应有的保护。
  “从参议院的议案不难看出他们的态度是倾向受害者的”,消费者代表团的一员罗斯玛丽·谢安(Rosemary Shahan)解释道,他不仅作为消费者代表团的代表在请呈上签了名,还作为一个专为汽车消费者在可靠性和安全性上奔走呼号的非营利组织的主席,对此做出了应有的支持。
  而正是在这些热心人士的努力下,通用汽车公司已于上个月向政府递交了关于延长破产保护前购买通用产品消费者相关权益的申请。然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善后工作既多且杂,还需要多方的促成才能予以解决,看来任重道远,不只是简单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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