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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摩限电的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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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9-20 17:03:50

深圳因为“禁摩限电”又走在全国前列。这不是新政策,早在10多年前,很多城市都有类似禁令,但这次深圳凭借彪悍的执法强度、气势如虹的推进力度,仍然拔得头筹。

问题是,这么做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吗?

深圳市政府出台为期6个月的限制政策,声称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看上去蛮有道理。可惜,该法条赋权条件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意即遇到特殊情况:诸如拥堵、车祸等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用专业的词汇形容,深圳市政府对上位法的引用,属于“扩大应用”。

坏就坏在所谓“部门立法”上。目前深圳实施的“禁令”,就是行政部门主导甚至操控的立法。对我们生活拥有更多、更具体界定权力的不是国家根本大法,而是地方行政部门的法规、草案、暂行规定甚至通告。行政部门没有中立和超然的立场,他们所谓的“法”(通常避免使用法的名义),不可能是好的“法律”。自己制定,自己实行,自己从中得利,即便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或者名义,并不能弥补先天性缺陷。如果做得差,反而会导致新一轮更强硬的政策。

深圳市在发布禁令的时候,强调的依据并非上位法(尽管也提了一句),而是超标电动车和三轮电动车有关的伤亡数字,大于其占据的交通流量。

深圳市交通委声称与电动车三轮车有关的事故和伤亡数字不值一驳。三轮电动车或者所谓“超限”电动车,都是合法售卖的产品,不能因为某种交通工具伤亡数字大于平均值(姑且认为其数字无水分),就一禁了之。空难出现损失巨大,那是否应该全空域禁飞6个月呢?粗暴的禁令本身就意味着因噎废食。

摩托车或电动车作为交通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低收入者的选择),不是细分地加以管理,只是进行禁止或限制,人为提高运输成本,加剧城市交通拥堵;更重要的是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权。

在接受交通管理的前提下,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这是基本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现在摩托车、电动车真正的问题所在是监管不到位,而政府直接采取禁止限制的方式无疑是一种懒政。

在市场交易环节,政府长期缺位,导致大中城市拥有了数百万辆电动车。这其中的野蛮生长和不合标准可想而知,十几年不闻不问,突然发飙,搞拍案而起式的决策、运动式整顿。政府还纳闷为什么公信力损失殆尽吗?到头来,只会增加政府自身管理和运作的成本。双方陷入互不信任的失败螺旋。

政府合理的介入点,是在生产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符合资质的,允许售卖,并保证购买者拥有合法牌照和驾照。在使用环节,确保其做好安全措施,按照政府管理的方式使用交通工具,而不是一禁了之。

作者系底特律大学汽车工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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