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场贿赂案,将中美两国包含其中了。
4月,美国华盛顿特区举行了戴姆勒行贿案的听证会。美国司法部在报告中提到,戴姆勒公司曾向22个国家的官员行贿。中石油、中石化也在其中。虽然两大油企均为国有企业,但其管理层仍被认为等同于政府官员。
戴姆勒公司大多数受到指控的子公司都已认罪,缴纳罚金、退还非法所得。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公司(即原来的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则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缓刑协议,以巨额罚金和退还非法所得为代价,换取暂不追究的宽大处理。在此案中,美国司法部的法律依据仍然是著名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
戴姆勒公司1993年在道·琼斯上市,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属于FCPA的管辖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受贿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隐身的责任人
要说起这事,确实丢人。
一个法人在北京的公司,其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中国,却被美国人在美国起诉(尽管只举行了诉前听证会)。证据凿凿,无可否认。报告已经点出具体的时间、行贿手段、秘密账户及如何转账等等。不知道北京的公检法机构负责人会不会感到脸红,或者秉承“民不举官不究”,淡定自若。后知后觉已很糟糕,何况不知不觉。
更丢人的,这已不是第一次了。轰动一时的天津德普案、朗讯中国案、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案??直到美国人写到司法报告中,才被中国公众知晓。中国的司法机构、纪检委哪里去啦?事发之后,中石油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涉案的东方物探公司和长庆油田调查,虽没有得出最后的结论,态度还算认真。而中石化经过“快速”的自查后,宣称该案已属陈案,受贿人早就得到惩处。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市场环境难题,在我国尤甚。没听说戴姆勒公司在斯图加特的总部有什么不法行为,而在中国子公司为什么就存在“纵容甚至鼓励腐败贿赂的公司文化”呢?难道中国存在南橘北枳的商业土壤?答案至少是部分肯定的。
如果具体分析,在大型商务车、越野车、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车、工程车辆)的营销中,采购主体通常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而非自然人。批量采购的审批权过于集中,甚至落在一个人、一支笔上。即使公开招标也无济于事,私下串通后,投标条件将特殊到只有特定公司符合要求。而不会搞客户关系的公司往往最先出局。
事实上,大宗城市客车项目的销售手段中,必须采用“戴姆勒手段”。特别是定价高过50万的高档客车,其设计、生产难度并未高过普通小轿车,只是成本有相当部分属于“回扣”、“好处”等。各个公司之间与其说比拼技术实力,毋宁说拼的是客户关系。戴姆勒的会计账本中标有“必要支出”、“特殊开支”,谁都明白是怎么回事。
戴姆勒公司并没有要求被诉子公司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有些媒体已经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人,而这些人被谨慎地隐藏起来,远离是非之地。如果不保护这些人,就会牵出来把钱送给谁了、打通了哪些关节等问题,受贿人也将大曝光,新交易的操作人会觉得与戴姆勒交易不安全,被罚款还可以赚回来,坏了“名声”,“坑”了主顾,在中国的生意必然完蛋。这是任何一个公司老总都不愿面对的。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该案没有人来承担行贿、受贿责任的原因。
监管和司法缺位
采购制度的脑残设计、监管缺位,使大权在握的采购代表肆无忌惮,谁不给就让谁靠边站。政府部门和垄断性国企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没有什么有效的制约,违法成本不高。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受贿有可能判死刑的国家,但严厉的处罚并没有提升我国的廉洁指数(尽管该指数的评定标准有待商榷)。日益普遍的商业贿赂通过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名目,由单纯钱财发展到股票、债券、旅游、就学、特殊待遇、性贿赂??甚至有意让人中大奖之类的手段,逃避监管。普遍的商业潜规则之下,只有很少的“倒霉蛋”被查处。
有律师指出,在我国商业贿赂案的查处条件是“群众举报”和“领导指示”,否则司法机关很难发现和介入。可以想像,单靠“领导”和“群众”火眼金睛,似乎很难将众多的商业受贿者绳之以法。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无法指责美国人的手伸得太长,也无法抱怨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同。孤证不立,这种事一再发生,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司法体系存在漏洞,以致案件根本没有被发现。
虽然由于管辖权的问题,美国法院很难拘捕中国国企涉案人员。但不利证据指向的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仍是法律的耻辱。很多专业人士指出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贿赂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其条款偏于概括性的描述,而且稍显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和涵盖目前市场经济形势。而非刑责任则依据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范围明显小于刑法规定。依据《暂行规定》,只能制裁直接责任人。而企业实际控制人纵容、授意行贿,则很难追究责任。
对行贿企业的经济处罚偏轻,最高只有20万元罚款。而集团汽车采购项目动辄几千万元,回扣经常达到上百万元,行贿企业不当获利超过千万元,20万的数额只能吓唬耗子。联想起地方政府为打击房地产商炒作,“屯盘”、“捂盘”行为罚款3万,我们的法律法规确实存在雷人之处。
更重要的是,独立财务审计、平行采购成本核算体系、官员的财产定期申报,才是制约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前两者我们一直在做,但做得不彻底,流于形式,所谓的审计风暴也无法解决问题,一是很难刮到基层和国企,二是风暴早晚得过去,并非常态。
戴姆勒的中国路
再看戴姆勒,其在中国的发展一直不顺。
1988年的北方奔驰重卡项目、1997年的扬州亚星奔驰客车项目,都雷声大雨点小,与一汽的合作谈判破裂。目前与北汽合资生产轿车,与福汽合资生产商务车,近期首批商务车维雅诺和威霆下线,计划年产4万辆,业务好不容易走向正轨,又碰到陈年旧案被美国人揪住不放。戴姆勒采取的策略是抓大放小,宁可付巨款也要换取美国司法部和证券委员会不再追究中国贿赂案,明显企图保护中国业务。
原来的戴姆勒中国偏重于替属下公司拓展业务,其中免不了拿钱开路。不管是我们带坏了老外,还是洋公司有腐败文化,在这种商务氛围下,不适应的人早就出局,剩下的沆瀣一气。现在既然已经落地,轿车和商务车都已走向国产化道路,消费车型为主的产品结构使以前的模式不太适用了。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戴姆勒显然也不想再重复以前的故事。走出美国司法部大楼的戴姆勒高管明确说:“不想暂时结束诉讼,而是要画个句号。”
靠一个公司转变风格影响不了整个的商业氛围,但行业监管和司法体制可以,这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对待外国公司的中国业务,对待自然垄断型的国有企业,对待政府采购、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力拓胡士泰案的一审宣判是一个好的开始,沿着这条道路,也许能够避免戴姆勒贿赂案带来的种种尴尬和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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